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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5  浏览次数:52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断完善规章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资格审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文件中设置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未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标准;二是个别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未严格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审查,随意修改资格审查条件,或对不同单位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导致审查工作存在随意性;三是个别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工作走过场,不深入、不细致,使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通过资格审查;四是部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扰乱了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为保证资格审查工作质量,保护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格审查文件的编制工作。资格审查文件是招标投标的基础,其编制工作应当做到:一是资格审查文件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二是资格审查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不得脱离项目实际需要过高设置资质、人员、业绩等资格条件;三是资格审查内容应具体、清晰、易懂、无争议,不得使用原则的、模糊的或易引起歧义的语句;四是资格审查文件应详细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标准,未列出的审查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二、加强投标人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严格核实投标人资质条件,防止持伪造的资质证书或不具备资质许可权力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的单位通过资格审查。对于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资质的,招标人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适用于资格后审)时,应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政务公告“公路工程施工一级以上资质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后“名录”同时废止,招标人可查阅“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对于投标人未列入“名录”,或投标人名称与“名录”不符的,应告知投标人及时办理有关更正事宜。对于资格审查时未列入“名录”的投标人,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三、严格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资格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除设置的资格条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中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有效竞争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修改有关资格审查条件。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根据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资格评审期间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诱导、影响其他评审成员的言论,不得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四、加强资格审查工作的其他要求。有关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条件、资格申请文件清查工作、资格审查评审时间等事项应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资格审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资格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查找资格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认真受理招标投标投诉,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部将结合招标投标专项督查活动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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