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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12  浏览次数:15
核心提示:1996年9月24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00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行政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经全国人大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国务院对行政机关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工作进行了系统地部署。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交通管理部门关系重大。为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我部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正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鉴于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两项基金属地方基金,现就这两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原则问题通知如下:

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的收支管理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缴入省级金库,使用由省级交通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养路费票据样式由交通部负责制定,财政部负责监制(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有关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的具体内容,按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会同交通等部门尽快制定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交通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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